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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规范四种执纪问责方式-论文

来源:东饰资讯网
引发党员千部对党纪党规认识和具体执行自勺误区,引起被 须厘清各惩处措施之间的关系。组织处理和效能问责应 处理对象对党政纪处分公信力、严肃l生的质疑和不满。 量罚随意,影响执纪问责公平性。对于党纪处分、 作为纪律处分的补充,而组织处理和效能问责之间不应 交叉重复。其四要着力明确执纪问责主体及相互间履职 建议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行使主体;涉及到组织处 政纪处分如何使用方面,中纪委、中组部等单位都相应 协同责任。在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效能问责实施上, 出台了各种解释说明,便于基层干部把握区分情节较 轻、较重和严重行为。但在地方,尤其是市、县级层 面出台的组织处理、效能问责文件,对情节往往规定得 较为笼统,以“情节较轻的,给予某某处理;情节较重 的,给予某某处理”等一句话概括,未做进一步界定。 实际操作中,受领导意志、舆论炒作等因素影响,处罚 结果轻重不一更为明显。 主体多元,影响执纪问责担当性。党纪处分、政纪 处分、组织处理、效能问责都有明确的实施主体。但实 际操作中,尤其是组织处理、效能问责,党委政府、纪 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甚至各部门单位,都可成 为实施主体。因此,在实施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决定等 “得罪人”的工作中,较易形成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有 的效能问责,在事发后往往需要主要领导指示交办甚至书 记办公会、常委会等来确定由哪个单位作为惩处的实施主 体,而少有哪个部门在第 口 应当把制度整合纳入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首 先应进一步明确备惩处措施的概念内涵,特别是组织处 理、效能问责的概念必须由中央层面统一明确。建议将 组织处理框定为配合纪律处分使用或单独采取的一种终 局』!生组织措施,阶段』生使用的组织调整措施不再纳入组 织处理范畴,使组织处理概念更符合惩处措施的实质。 效能问责应框定为针对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工作秩 序和效能的一种问责措施。其二要科学合理设置处罚种 类。仿效行政、刑事处罚的“惩戒阶梯”模式,规范设 置不同惩处措施的种类和效力,明晰四者之间的层级。 从被处罚人的不利后果来分,纪律处分最为严厉,组织 处理次之,效能问责最轻。组织处理的不利后果应限于 教育警示、身份资格变化、职务变动或解除三类,效能 问责的不利后果限于考绩考核、经济待遇两类。其三必 理问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以纪检监察机关在党纪处 分、政纪处分、效能问责等方面的处理意见作为依据同 步实施。使得执行问责脉络更加清晰、责任主体更加明 确、处理程序更加规范。 必须规范地方部门制定惩处措施的原则。建议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模式,由中央层面出台制定 惩处制度的统一规范,明确基本原则、制定主体、制定 程序、处罚幅度设置权限等内容。地方部门制定管党治 吏惩处规定必须在中央上位法规的明确授权下进行。 必须明确纪律处分在监督执纪运用中的核心地位。 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动辄则咎开展执纪监督问责,必须 坚持纪律处分在管党治吏中的主导核心地位。凡是可 以适用党政纪处分的,绝不能用组织处理、效能问责 来替代;单独使用组织处理、效能问责措施的,必须以 错误事实达不到党、政纪处分条件为前提(单独使用组 织处理措施还应明确作出不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或处理意 见);需要在党政纪处分使用同时,跟进使用组织处理 的,应严格以党政纪处分中规定的对职务、职级、任职 年限等相应处理要求为依据,而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处 罚档次。 应当改革完善执纪问责的工作程序。建议制定更加 统一规范的执纪问责程序规定,对四种惩处措施的启 动、调查、决定、执行、救济等程序分别进行完善, 提高执纪问责的程序化、规范化水平。要赋予并保证被 处理人有效的救济权。确保执纪过程更为准确、严肃、透 明。要全面推进违纪处理结果信息公开,倒逼党内监督执 纪和管党治吏工作水平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 公正、错罚相适、痕迹可查”要求不断提高。厘垦雪圄 (作者为中共;}斤;工省义乌市纪委书记) 责编/周素丽美编/于珊 Nov,2015 J PEOPLE-S TRIBUNE i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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