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黄石市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本校由黄石市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3年制高中阶段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为黄石市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以黄石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办学理念为让学生在关爱中健康成长,在和谐中全面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总体发展目标:办特色学校,育四有新人。这一目标的内涵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文化为基础,艺术为特色,最大限度地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学校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为:第一阶段,根据省示范高中创建标准,继续加强学校硬软件建设,进一步提升办学水平,力争实现进入省级示范高中的奋斗目标。第二阶段,在课程建设、学校文化、办学特色等方面形成显著优势,在办学的总体质量和特色方面在全市产生较大影响,把我校建设成为全市一流的高中。第三阶段,经过努力,使学校艺术特色教育在全省影响不断扩大,并不断加大与省内外名校的交流与往来,加强与国际知名中学的交流,实现我校教育教学的国际化对接,向国家级示范高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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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特色为艺术教育;校训为厚德求知,格致创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
(三)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
(六)坚持学校重大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主动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事先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七)充分发扬民主,重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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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为他们提供条件,发挥他们在办学和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九)协调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发挥学校教育的社会功能和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十一)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人员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聘任中层干部;
(十二)根据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保证招生工作的规范、公开和有序,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确定教学进度,开发校本课程,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十三)制定预算编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政府采购、会计工作、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十四)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委会议决策。校委会成员为校级党政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重大问题要贯彻集体讨论、统一决定的原则。
(一)学校重大问题包括:日常管理、教学科研、人事劳资、校园建设等。
(二)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部门提出—集体探讨—统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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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学校设立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处、政教处、总务处、基建科、招生资助办、工会、团委、计生办、高一年级组、高二年级组、高三年级组、艺术教育基地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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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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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对于中学生,重点加强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就知法守法,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这是为将来参加现代化建设、参加一切社会活动打基础;
(四)遵守黄石中专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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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术科研权,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二)业务培训权,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意见建议权,教师对学校的建设和政策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申述权,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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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中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法制副校长或法律顾问、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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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托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三十九条 校训为厚德求知,格致创新;办学理念为让学生在关爱中健康成长,在和谐中全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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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校标寓意为腾飞的中专;校歌为《黄石中专校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与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黄石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
黄石市中等专业学校
二零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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