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法律风险 引发法律风险名称 的行为 法律风险描述 采取的应对措施 重要程度 罚则条款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项目部对外包单位的资质审核流于形式,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队伍管理不严,尤其是分包管理不到位,施工资质及人员资格不满足要求。项目部存在“先施工,后签合同”等不法行为。 注释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1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分包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 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注释2:《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 新引进分包单位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成为公司合格供方后方可承接工程; 2、 严格要求分包单位三类人到岗到位,且三类人员必须符合合同相关条款要求; 3、 任何工程,必须先签合同后施工; 4、 分包单位承接后严禁非法分包、转包; 5、 项目不得以包代管。 重要风险 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法律风险责任人 注释3:《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分包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或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尽管合法分包2 劳务用工风险 分包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分包单位的用工引发的劳动纠纷与公司无关,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故意混淆雇用主体,将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引发劳动争议案件。注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 规范分包单位的用工管理,要求劳动者进场,必须提供分包单位与本人2、 定期抽查,督促分包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重要风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险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分包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尽管公司不是劳动者的合同方,公司是用工单3 劳务用工风险 分包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位,会有连带责任且发生工伤事故,分包单位以没钱为借口由公司承担赔付。 注释:《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 要求劳动者进场,必须提供工伤保险证明。 2、 定期抽查,督促分包单位补缴工伤保险。 重要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分包单位人员为节省成本不组织员工进行入职体检或体检报告造假; 分包单位为节省成本或不重视职业危害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组织从业人员职业病体检。我公司为用工单位可能涉及被分包单位员工举报或后期涉及职业病对我们提起4 劳务用工风险 分包单位未组织人员入职体检及职业病体检 诉讼的风险。 注释1:《关于规范分包方进退场手续通知》第二章第四节对分包方进场体检予以明确规定。 注释2:《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用工风险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项目部若因工期紧张或不重视未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致使从业人员不了解其作1、 分包单位进场前必须提供进场员工体检报告若不能提供严禁入场; 2、 要求分包单位出具体检报告真实性证明,分包进场员工本人对自身身体情况及接受体检情况予以承诺; 3、 必须为分包单位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若分包单位不予以提供项目部应先行提供并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 4、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 为项目从业人员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规范项重要风险 重要风险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款: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 5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政府部门查实后将予以处罚。若出现事故,企业负责人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照年薪百分比予以处罚。 注释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目部新入职员工的安全教育,使从业人员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 项目部要经常性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3、 利用早班会、安全活动日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案例。 4、 公司管理部门监督各项目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5、 要求各项目及时上传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6、 定期收集并审核项目部三级教育台账、人员花名册的一致性。 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建立台施工过程中出现无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证书人员实施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劳务用工风险 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业,或出现部分人员持假证上岗作业,被查处后公司将被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注释:《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账,同时对证件的真实性在相应部门网站上予以核查并截图。 2、 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编号管理、帽贴制度便于现场巡检分辨。 3、 对于分包单位需持证上岗的工种无证一律禁止入场。 部分项目可能存在因侥幸心理认为出现事故概率极小导致不制定应急预案或不行演练导致应急救援人员技术水平不足的情况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 被查处后公司将被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注释:《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1、 合同签订后及时根据合同组织项目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于长期合同的每年要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2、 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应急演习并将演习记录报送公司备案; 3、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重要风险 重要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6 7 培训; 4、 公司定期对应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重要风险 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对事对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 部分项目可能因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不能及时接收事故信息导致救援不及时或未按要求设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导致在应急情8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事故救援不及时 况下不能及时组织救援。 注释: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 设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 建立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项目内部应急报告渠道畅通。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分项目负责人可能出现事故发生后向躲避或减轻处罚,隐瞒不报、谎报。 注释: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单位负责人接9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 从严处理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人员; 2、 对于及时汇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根据履责情况适当减轻或减免处罚。 重要风险 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或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10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违章指挥施工 项目可能存在迫于工期压力或为节省不可节省的成本在不具备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违章指挥施工。被查实后公司将被责令整改,造成事故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1、 严禁在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开展施工; 2、 通过提前策划、提前准备的方式保证需要的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避重要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注释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注释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免因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问题导致施工滞后。 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对需编制的方案范围不清楚或者认为编制施工方案浪费时间凭经验施工导致施工方案未编制。也可能存在对安全技术交底不重视导致未施工前未编制施11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未进行技术交底施工 交底施工。被查后公司将被予以处罚,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将受到刑事责任。注释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1、 组织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学习新版《施工方案管理程序》; 2、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签署情况督促项目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编制; 3、 定期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情况及交底情况进行抽查。 4、 涉及危大工程必须报公司审批。 重要风险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 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注释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安全技术交底);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重要风险 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项目部可能存在未按公司要求对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督。 生产安全事12 故风险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危险作业项目未按公司要求进行管理 注释:《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 各项目危险作业项目必须实行旁站监督; 2、 对于公司/甲方要求办理许可证的危险作业项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3、 危险作业项目必须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项目部不重视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隐患不及时消除,被查实后公司将受到行政处罚。 13 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注释:《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 建立隐患排查制度; 2、 每年年末制定下一年度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报公司备案; 3、 按方案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 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消除对于不能立即消除的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重要风险 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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