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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现象危害性及其法律思考

2023-03-14 来源:东饰资讯网


见危不救现象危害性及其法律思考

【摘要】〖HJ1.5mm〗社会若泯灭了人的本性,那么其存在就会阻碍人类走向文明的进程。在现代社会中,见危不救事件的屡屡发生,说明了单方面地依靠道德约束收效甚微,要想有效遏制这种不良社会现象,需要将见危不救这种不良行为,从道德谴责层面纳入法律规范范围,从道德义务上升至法律义务,乃至刑法义务,才能有效遏制见危不救现象社会危害性的蔓延。

【关键词】见危不救;危害性;法律思考

见危不救这种不良社会现象,目前国外很多国家已经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内。但是我国一般将这种行为归为道德调整范围,行为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引起了法律界相关人士的争议,到底该将见危不救归为道德层面还是法律范围,如何借助法律规制这种不良行为呢?下面本文浅谈一下对上述问题的思考。

一、见危不救现象的社会危害性

其一,见危不救的含义主要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他人正在遭遇人身危险,同时也清楚自己有能力救助,其救助行为也不会危及个人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但却不予救助的行为。而现代社会见危不救现象的屡屡发生,从侧面反映出道德约束力的无效,而这种不良社会现象一旦发展成为社会普遍现象,就会吞噬人们善良的心灵,降低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其二,见危不救现象危害社会,同时也对其他社会成员利益产生了不良影响,社会有权利干预,但这种干预也不能仅仅局限于道德谴责。因为,既然行为人已经有见危不救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就反映了道德、良心谴责对其而言并没有太大的震慑效果。同时,法律对见危不救现象的漠视也会导致社会大众对法律失去信心,故非常有必要将道德法律化,拿起法律武器对这种不良社会现象予以合理惩治[1]。

二、见危不救的道德法律化思考

其一,将见危不救这种不良现象,从道德谴责层面提升至法律规范范围,实施道德法律化,因为道德只是指明了行为主体应该做什么,未进一步约束行为主体实际上应该做什么,道德主要是通过人的主观信念、习惯及社会舆论来发挥作用的,可以说道德只会对道德修养高的公民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对于道德修养低的公民,其约束作用十分有限。相比之下,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可以保证公民道德规范化,法律化的道德标准不但明确了行为主体应该做什么,还对其实际上必须要这样做进行了硬性规定,会起到事半功倍的约束效果。

其二,道德和法律二者均是作为人们共同认定的正义标准产生的,二者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前者表现的是人性原本的善恶感、正义感;后者表现的是人们对社会公平的期望。人们道德不断进步的过程也就不断追求正义的过程,而法律

自身具有正义性。

其三,将见危不救行为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实际上是将其刑法化的过程。道德和法律都是现代社会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工具,也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主要内容,都可以适时调节社会关系、评价公众行为。道德所包含的内容是广泛的,但是其约束作用是有限的。在刑法内容中包括一部分道德内容,可以说刑法具有巩固道德的作用,而道德可谓是刑法的精神内核。如果对见危不救这种有违传统优良道德的行为,只是采用社会舆论谴责的道德层面惩罚,是很难有效制止这种不良行为的。从社会文明发展的角度看,将见危不救这种不良行为列入刑法犯罪的内容有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同时也不失为一种提高国民素质的有效方法。

三、见危不救的刑法学思考

其一,一种行为是否可以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标准是这种行为是否危害社会,危害社会可以说是所有犯罪行为的根本特征。某一种行为被定义成犯罪,从宏观角度看,是因为在特定历史阶段,这种行为威胁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破坏了统治秩序。见危不救这种不良行为可能直接会带给无辜的第三方人身、或者精神方面的伤害,同时由其间接引发的社会影响是十分恶劣的。如果将这种行为纳入刑法犯罪调整范畴,符合犯罪学的要求,同时也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保持一致。见危不救行为的主要特点包括两方面:(1)有能力救助或者能够唤起其他人救助但是却故意不为的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和故意纵容发生有害于他人生命、财产事件无异,其导致的危害结果没有违背内心想法,这和加害他人的心理特点没有本质上的区别;(2)见危不救这种行为往往会成为实际危害结果出现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无这种行为,危害结果大多不会出现。换句话说,即这种行为和他人受到损害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照此看来,不应将这种行为仅仅当作道德行为;刑法要求因为严重损害结果的出现而追究很多过失犯罪,所以,也应该严重损害结果的出现追究见危不救这种不作为的冷漠行为,因为行为主体主观过错、故意纵容的行为比过失犯罪更可恶。故见危不救行为的实际特性决定了其理应定为刑事犯罪。

其二,在设立见危不救罪时需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不可随意将所有道德义务上升至法律义务,如果一概而论,将社会中存在的所有道德义务提升到法律义务的高度,就相当于拔高了法律标准,这样做恐怕很难被社会大众接受。故设定法律义务时,要以人民群众的道德观念所能接受为度。设想一下,若将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看待,那么可以说社会法律俨然成了道德法典,也和人类最初创立法律的目的相违。(2)在法律条款中明文规定的道德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也可以说是对一名普通公民的最低素质要求。我们都知道,人们的道德境界有高低之分,境界低的道德可供普通社会大众践行;境界高的道德也可以称作“理想道德”,只有道德修养很高的少数人才能实现它。是故理想道德是不应法律化的,因为一般人很难做到,如若强人所难,势必诱发各种社会不安因素。(3)缺乏道德内涵的法律一定是不能有效实施的法律;如果单方面重视法律的强制性作用,轻视道德教化功能,那么这样的社会一定是暴虐、蛮横的社会。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合理地将道德的肯定方面转化成法律的奖励性约束,将道德的否定方面转化成法律的惩治性约束,只有如此,才可以有效弘扬社

会道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丽娟.应否设置见危不救罪——旁观者效应的考察[J].知识经济,2011,8(13):368-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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