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鉴定鉴定单元安全性及使用性评级
9.1 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
9.1.1 民用建筑第三层次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等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安全问题进行评定。
9.1.2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7章的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评级:
1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评定结果按其中较低等级确定。
2 当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按上款评为Au级或Bu级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等级为Cu级或Du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鉴定单元所评等级降低一级或二级,但最后所定的等级不得低于Csu级。
9.1.3 对下列任一情况,可直接评为Dsu级:
1 建筑物处于有危房的建筑群中,且直接受到其威胁。
2 建筑物朝一方向倾斜,且速度开始变快。
9.1.4 当新测定的建筑物动力特性,与原先记录或理论分析的计算值相比,有下列变化时,可判其承重结构可能有异常,但应经进一步检查、鉴定后再评定该建筑物的安全性等级。
1 建筑物基本周期显著变长或基本频率显著下降。
2 建筑物振型有明显改变或振幅分布无规律。
9.2 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
9.2.1 民用建筑鉴定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使用功能问题进行评定。
9.2.2 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8章的评定结果,按三个子单元中最低的等级确定。
9.2.3 当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按本标准第9.2.2条评为Ass级或Bss级,但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将所评等级降为Css级。
1 房屋内外装修已大部分老化或残损。
2 房屋管道、设备已需全部更新。
10 民用建筑可靠性评级
10.0.1 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本标准第3.2.5条划分的层次,以其安全性和使用性的鉴定结果为依据逐层进行。
10.0.2 当不要求给出可靠性等级时,民用建筑各层次的可靠性,宜采取直接列出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形式予以表示。
10.0.3 当需要给出民用建筑各层次的可靠性等级时,应根据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
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该层次安全性等级低于bu级、Bu级或Bsu级时,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
2 除上款情形外,可按安全性等级和正常使用性等级中较低的一个等级确定。
3 当考虑鉴定对象的重要性或特殊性时,可对本条第2款的评定结果作不大于一级的调整。
11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
11.0.1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中,当委托方要求对Csu级和Dsu级鉴定单元,或Cu级和Du级子单元的处理提出建议时,宜对其适修性进行评估。
11.0.2 适修性评估应按本标准第3.3.4条进行,并应按下列规定提出具体建议:
1 对评为Ar、B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予以修缮或修复使用。
2 对评为C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分别作出修复与拆换两方案,经技术、经济评估后再作选择。
3 对评为Csu—Dr、Dsu—Dr和Cu—D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宜考虑拆换或重建。
11.0.3 对有文物、历史、艺术价值或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不应进行适修性评估,而应予以修复或保存。
12 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12.0.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物概况;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3 检查、分析、鉴定的结果;
4 结论与建议;
5 附件。
12.0.2 鉴定报告中,应对cu级、du级构件及Cu级、Du级检查项目的数量、所处位置及其处理建议,逐一作出详细说明。当房屋的构造复杂或问题很多时,尚应绘制cu级、du级构件及Cu级、Du级检查项目的分布图。
12.0.3 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鉴定所查出的问题,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减少结构上的荷载;
2 加固或更换构件;
3 临时支顶;
4 停止使用;
5 拆除部分结构或全部结构。
12.0.4 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使用性鉴定所查出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措施:
1 考虑经济因素而接受现状;
2 考虑耐久性要求而进行修补、封护或化学药剂处理;
3 改变使用条件或改变用途;
4 全面或局部修缮、更新;
5 进行现代化改造。
12.0.5 鉴定报告中应对可靠性鉴定结果进行说明,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对建筑物或其组成部分所评的等级,应仅作为技术管理或制定维修计划的依据;
2 即使所评等级较高,也应及时对其中所含的cu级、du级构件及Cu级、Du级检查项目采取加固或拆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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