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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2021-04-22 来源:东饰资讯网
・148・2015年3月 节能环保 工程技术 论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黄恒洁 (苏州市吴江区爱国卫生指导中心,江苏苏州 21 5200) 摘要: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可以更加有效的促进环境保护的发展,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本文对 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进行深入研究,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政府;环境保护;作用 中图分类号:R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586(2015)06—0148.01 1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1.1对环境破坏进行预先控制的作用 在环境保护领域,如果等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后才采取对 策,不仅治理费用非常昂贵,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而且许多危 害后果是不可逆转的。正因为认识到这一点,政府将环境保护 工作的核心和重点,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控制,强调以防为主。 司法行为的作用更多是进行事后控制、事后补救,而行政行为 可以发挥预先控制的功能。政府通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可以较大限度地减轻建设活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减少新污染 源的产生;通过颁发资源开发和排污许可证,可以对开发、建 设活动的方式、方法、强度、规模、排污总量等进行控制;通 过制定和颁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和浓度进行控制;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环境监督, 包括定期、不定期的监测、现场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环境违法 行为,杜绝环境事故隐患。 1.2对环境保护进行整体协调的作用 环境问题在人们的经济社会活动中产生,是人们追逐各种 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副产品。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社会 利益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而,在解决环境问题时不能 孤立地考虑环境利益、环境政策及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环境保 护的目的应该是在与其他各种利益的实现相协调之下达到的。 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 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 1.3对环境保护进行干预的作用 政府对经济社会活动进行干预的方式主要包括促导、强制、 参与其中,促导主要是通过运用经济杠杆和调整经济参数来影 响人们的行为,在环境保护方面则表现为通过征收排污费、资 源费来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强制是指政府运用行政权力,直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管 理。在环境保护方面则表现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和防治污染的方案进行审批;审核和颁发环保许可证;禁止和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等。参与是指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直接以经济 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活动,调节经济发展。在环境保护方面则 表现为政府投资进行环境建设。通过政府权力性和非权力性手 段的干预,促使人们在进行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考虑对环 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保护环境的措施,逐步将其行为带来的 “外部不经济性”内部消化,实现环境效益和其他效益的统一。 2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中主导作用的措施 2.1引导企业和公众共创环保事业 经济目标是企业的首要目标,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对于提升 企业形象,平衡协调自身利润与环境公益的关系都具有重要作 用。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环境公益的代表,在规制企 业履行环保职责方面发挥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不能一味强调企 业给当地带来了短期效益,而应该立足长远,带领企业一起履 行其环保的社会责任。 另外,政府需要采取各种举措来扩大公众参与环保事业的 渠道。提高环保意识要靠教育和宣传,而把环保融入到日常生 活中,政府就需要花更大的精力。政府、企业、公众是推进我 国环保事业的三驾马车,仅靠任何一方的努力都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充分发挥三者的作用,其中政府作为主导,要充分调动另 外两者的积极性,只有并驾齐驱,才能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 不只是纸上变兵,而真正落到实处。 2.2做好“责任政府”的义务 现代政府是一种责任政府,政府必须对公众负责,必须维 护公众的根本和长远利益。环境保护问题就是一种典型的眼前 和长远的利益的矛盾,需要做好对这一矛盾的协调。责任政府 的基本内涵包括使政府义务和政府权利相对应的制度安排。权 利和义务并不是绝对对应的,人民赋予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就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政府行为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 角色,承担必要的义务。责任政府要求政府承担应负的责任, 持一种“规范的观点”,即主张以有约束力的规范平衡政府与 民众之间的关系。并且由于政府拥有权力往往具有冲破人民约 束的力量,所以主张法治、宪政的观点。责任政府作为人类政 治智慧的结晶,就在于以“法治”的观点、宪政的观点约束公 共权力,建立使政府对人民负责的有效的制度安排。 2.3制定相应的环保产业发展政策 除通过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执法,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之外, 还应制定加速环保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更多地采用经济刺激 方式,解决环境外部性引起的“市场失灵”问题:利用价格杠 杆与市场机制,控制、解决价格扭曲、信息失真和决策错误等 引起的“政府失灵”问题。政府作为环境法规、政策及标准的 制定者和执行者,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从投资、信贷、 税收、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应当积极引导企业进入市 场进行技术贸易,重视引进和吸收国外环境保护科技的最新成 果和环境科学技术,并为环境技术的引进、开发与创新提供明 确的技术导向;不断探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环保产业的 技术、经济政策,加强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各种投资主体在环 保投资中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 体制和高效的资本运作方式。 2.4加强对环境法规的监督管理 环保事业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社会事业,需要有政府的引 导和支持。政府要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与规章实施的监督管 理,逐步建立起环保产品、环保工程、环保设施应用、环保咨 询服务等监督管理制度体系。通过监督管理使环境法律所制定 的各项制度,确保污染企业对环保的必要投资;在环境行政执 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在预 防为主的“源头控制”战略指导下,推进环保技术、环保产品 和环保服务的广泛应用;通过对违反环境保护制度行为实行惩 罚的行政管理措施,而使企业逐步发展到自觉地使用环保产品 和设施。通过监督与管理使法律对环保产业发展的推动变为现 实力量。 3结语 总之,我们坚信,在今天大力倡导“和谐社会”和“构建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趋势下,切实完善政府环境责任更是具有 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只有政府承担恢复和保护环境的责任, 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蔡守秋.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J].河北法学,2008 (26). [2]张建伟.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若干思考[J].河北法学,200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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