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Ⅹ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保障员工权益,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员工。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是员工考勤和休假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要求负责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部门是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员工考勤和休假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一节出勤
第五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的标准工时制度。员工工作出勤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和下午1时至5时。
第六条 部分部门和岗位因工作性质或业务特点的限制,需调整员工出勤时间或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经公司同意可结合实际调整工作时间。
第七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
第二节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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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实行上下班刷卡制度。员工每天上班第一次进入公司及下班最后一次离开公司时应从大门外侧刷卡一次,如忘记刷卡或忘记带卡,须在公司OA系统的考勤管理中说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若在每月综合管理部进行的考勤统计前未说明原因的,将作为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九条 员工上下班应亲自刷卡,严禁替人刷卡。
第十条 员工因公外出办理业务,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说明事由、前往地点和离开及返回时间。
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考勤管理工作,出勤情况是工资核算的参照依据。
第三节请假、上岗
第十二条 员工出差或休假,应提前在OA系统上完成出差申请和请假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对员工休假实行分级审批,其中:
(一)员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含7天)以内的须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的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员工因私出国(境)需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员工休假原则上必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告假。
第十五条 员工休假期满后应按时上岗。员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时间的,原则上必须至少在休假期满前1个工作日,由员工本人向审批人提出申请,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十六条 员工因客观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的,应主动通过电话、邮件等审批人认可的方式请假,并在事后及时按公司规定补办相关请假手续。
第四节违纪罚则
第十七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以内到班者,按迟到处理;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扣发工资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不超过1小时者,按无薪事假半天处理;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不超过半天者,按无薪事假1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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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非存在不可抗力因素,按旷工处理: (一)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或缺勤半天及以上的;
(二)休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弄虚作假、谎报请假理由的;
(四)无合理原因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和工作分配,逾期不到岗工作的; (五)休假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到其它公司兼职或从事与假期性质不符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
(六)每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1天处理,依此类推; (七)经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员工当年累计旷工3天(含3天)以下的,按两倍日工资扣发;累计旷工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的,按三倍日工资累进扣发;累计旷工5天以上10天(含10天)以下的,停发当月工资,回公司正常上班接受纪律处分后,再按三倍日工资累进扣发。累计旷工10天的,按严重违纪公司予以除名处理,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旷工造成公司实际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员工代人刷卡,对代理人扣发1天工资,而被代理人按旷工1天处理,并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节加班
第二十一条 部门组织员工加班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其中组织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还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 加班申请需写明加班原因、加班人数及名单、加班时间。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加班的内容须经公司认可,员工履行岗位职责中的日常工作、参加培训、出席会议、因公出差等不属于加班范畴。
第二十四条 因突发情况需要加班,必须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加班申请手续,并附说明。
第二十五条 部门负责人对加班应严格控制。
第二十六条 员工加班的时间在1个考勤月度内可以累计,一般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加班时间的延长和确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安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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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员工加班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安排补休或计发加班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即工作日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支付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员工调休,调休原则上应在加班后的1个月内使用,逾期作废;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的,支付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三章休假管理 第一节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年节及纪念日假期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有关规定执行,如遇调整,则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全体员工放假的法定节假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十条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一)妇女节(3月8日),给予妇女半天调休;
(二)青年节(5月4日),给予35周岁(含)以下青年半天调休。 第三十一条 员工具体调休时间由部门自行安排,调休原则上应在节日当月或次月使用,逾期作废。
第二节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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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年休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第三十四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三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全年累计病假又超过以上规定者,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四)旷工1天以上的;
(五)因本人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和声誉损失的; (六)当年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及员工本人申请,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第三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于每年3月集中办理年休假的核发和结算事宜。 第三十八条 年休假可视具体情况分段使用,员工当年年休假应在次年3月31日前全部使用,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员工须提前一周办理休假审批手续。各部门应控制好休假员工比例,为了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部门员工休假人数比例不得高于部门员工总数的50%(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第三十九条 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且经综合管理部协调仍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综合管理部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三节婚假
第四十条 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包括再婚),即男员工不早于22周岁,女员工不早于20周岁,可享受3天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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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员工晚婚,即男员工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员工满23周岁初次结婚,可再增加晚婚假12天,晚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二条 婚假、晚婚假应当在员工正式登记取得结婚证后1年内1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自动作废。
第四节丧假
第四十三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丧假;员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要员工料理丧事的,可给予2天丧假。
第五节事假
第四十四条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
第四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以半天为单位,不足半天的以半天计算。
第六节考试假
第四十六条 员工参加业务相关考试,可享受考试假。
第四十七条 根据员工驻地,给予本地考试假1天,异地考试假3天。
第七节病假
第四十八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的,公司可根据医生建议,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期标准给予病假。
第四十九条 员工申请病假,须出具市区级国营医院的门急诊病假证明或其它医院的急诊病假证明。
第五十条 员工请病假超过2周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综合管理部可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医院就诊并出具病假证明。
第八节生育假
第五十一条 生育假期标准:
(一)产前检查:女员工妊娠期间经事先申请批准,可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内的初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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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前假:妊娠7个月以上,每个工作日给予1小时休息时间。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
(三)产假:顺产,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含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假。
(四)晚育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符合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五)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六)假期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九节强制休假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部门负责人、机房管理员等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第五十三条 在强制休假期间,公司稽核监察部可对上述人员负责的工作进行现场稽核、检查和评估。同时,公司可根据需要实行代职制度,由代职人在强制休假期间代行岗位职责并对代职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十四条 公司稽核监察部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初制定公司年度强制休假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强制休假人员范围、数量、休假时间和代职人选。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强制休假相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强制休假应坚持保密原则,公司可对违反保密纪律事先泄露强制休假信息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六条 强制休假时间一般为每次2至5个工作日。公司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强制休假时间。强制休假不冲抵公司年休假。
第五十七条 在强制休假期间,强制休假员工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离开所在城市,并应保持通讯畅通,随叫随到。
第十节其它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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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员工接受节育手术,可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
第五十九条 员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并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可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假。
第六十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依法服兵役或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的,可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公假。
第六十一条 员工根据公司安排参加义务献血的,可享受献血假三天。
第四章假期薪酬计算
第六十二条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晚婚假、丧假、考试假、产前检查、强制休假、节育手术假、公假、献血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薪酬待遇。
第六十三条 工伤假期间员工的薪酬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员工当月事假1天(含)以内,且全年累计事假5天(含)以内,享受带薪事假;员工当月事假1天以上或全年累计事假5天以上的,按请假天数扣发当月工资;事假全年累计天数超过21个工作日,扣发1个月工资,并以此类推。事假期间,每天扣发员工当月(日)工资的100%。
第六十五条 员工病假6个月以内的,支付病假工资;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的,改发疾病救济费。
6个月以内病假期间员工工资标准如下:
本司工龄 连续工龄不满2年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 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病假期间员工疾病救济费标准如下:
本司工龄 疾病救济费 绩效工资 基本工资 60% 70% 80% 90% 100% 绩效工资 50% 50% 50% 50% 50% 8 / 9
连续工龄不满1年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 40%基本工资 50%基本工资 60%基本工资 50% 50% 50% 第六十六条 生育假期间薪酬计算
(一)产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员工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扣减100%。
(二)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员工基本工资扣减20%,绩效工资扣减50%。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中的员工月(日)工资,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正常出勤应得的月(日)收入(包含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及无法确定周期的工资收入。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和当地政府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应以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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