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销售合同
卖方: 合同编号/日期: 买方: 买方采购号: 买方指定收件人: 此合同共 页 收货人联系电话:
第一条 产品名称、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物料编码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详见购货清单 合计人民币(大写): (包含16%的增值税) 交货日期 第二条 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第三条 质保期:产品出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根据卖方标准包装。
第五条 交货地点: 。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及数量: 包装箱内附装箱清单为准 。
第六条 产品所有权和风险转移:产品交付至买方指定收货人且收货人签收收货凭证后产品所有权和风
险转移。
第七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运输方式采取 汽车配载 方式,运费由卖方承担,卖方不承担卸车
及与卸车有关的费用。
第八条 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无 。
第九条 付款条件及方式:预付30%定金,全款到账发货。
第十条 违约责任:如果完全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或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日期交货,每延
误一周卖方应按延迟交货部分合同金额的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延迟交货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买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日期支付合同款,每逾期付款一周,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未付款部分金额0.5%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或所签的每份订单上的合同金额,以价值
较小者为准,且卖方对此承担的责任于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结束时终止。卖方不对买方的任何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
决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乐清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处理。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产品的质量保证期结束且买方付清合同的所有款项时终
止。传真件有效。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且在收到另外一方书面通知后七(7)日内未纠正该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对于预付款合同,在预付款到账后开始生产,最终交货期自动顺延。 第十五条 交货日期是指产品的发货日期;如因买方付款原因货期顺延。
卖方: 买方:
地址: 地址: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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