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第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6〕第88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等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境外企业按照资源国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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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统一领导,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预案管理制度建设等工作。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应急预案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集团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所属企业是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修订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业务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所属企业应当明确应急预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本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与内容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针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风险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体系。
第七条 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预)案构成。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应急工作总体程序和措施,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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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应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突发事件风险,应当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预)案,是指根据不同的突发事件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预)案。
编制了总体应急预案,经本级组织评估能够涵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内容,且满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要求的,可不再单独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所属企业风险单一,应急职责、工作程序、响应内容等较为简单的,可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所属企业仅负责具体作业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管理,且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可只编制现场处置方(预)案。
所属企业应针对重点部位、关键装置和危险作业场所的操作人员、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人员等重点岗位,编制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的内容应简明、实用、易记。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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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遵守以人为本、依法依规、上下衔接的要求,坚持科学、实用、简明、易行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十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实际情况; (三)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详实、准确;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五)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满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 (七)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协调、衔接。
第十一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成立编制工作小组,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专业救援人员、有关专家和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之前,应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
风险评估,是指识别隐患与危害因素,分析风险与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专家等应急资源状况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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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工作应与风险评价、风险防控等工作结合,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实际工作需要,征求相关政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或其他相关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和备案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由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牵头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重点应包括预案体系的完整性、预案的合规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风险评估与资源调查的准确性、组织机构与职责的适应性、响应程序的实用性、处置措施的可操作性等内容,同时兼顾预防措施、保障措施与联动机制的有效性,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情况等。
技术评审可邀请政府部门、上级单位、应急队伍的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评审人员应与被评审单位无利害关系。
技术评审应给出明确的评审结论、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通过技术评审后,由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管理评审。
管理评审应重点对技术评审提出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技术评审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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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体系的完整性、支持文件以及有关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关系等内容进行评审。
管理评审应形成书面纪要,由参加评审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通过管理评审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
应急预案发布后,应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事件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应将风险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予以告知。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向属地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抄送国家应急管理部备案。
所属企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所属企业运营油气管道等跨行政区域业务所涉及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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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对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层级、时限等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实行信息化登记备案制度。
所属企业应在应急预案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发布文件、预案电子文本等相关信息上传至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
所属企业应在应急预案通过政府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证明等相关信息上传至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急预案信息化登记备案工作中,应向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上传以下资料:
(一)发布应急预案的正式文件;
(二)应急预案电子文本(不含涉密内容); (三)应急预案技术评审和管理评审的记录或纪要; (四)在政府取得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管理权限对其下属单位应急预案的信息化备案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宣教、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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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事培训部门负责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本单位培训计划,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编发培训教材、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全体员工熟练掌握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程序及方法等有关内容。
应急预案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信息应当如实记入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当每年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或有计划组织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
基层单位应按照计划定期开展现场处置预案(方案)演练活动,演练频次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应当经常组织演练。
新制定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对应急演练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实行动态管理、持续改进,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确保应急预案准确、有效。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急预案自签署发布之日起,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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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评估工作的重点是应急预案内容的合规性、信息的有效性、措施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应急预案评估应给出是否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明确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应急预案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组织或者应急工作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事故风险发生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变化的;
(五)应急救援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六)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与技术、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程序重新备案,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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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考核标准,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等。
第三十条 所属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相关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急预案编制通则》(中油安〔2009〕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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