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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10年3月) 2010-03-04

2023-04-27 来源:东饰资讯网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或“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大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或“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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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在其它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的报刊;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其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披露。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采用中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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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须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述披露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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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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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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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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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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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三)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

(一)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二)监事会决议应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

(一)公司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二)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三)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四)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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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其是否发生需要披露的事项,督促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或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应当及时通过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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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的;

(三)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时,由董事会秘书书面或电话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前述第四十三条所涉及的敏感信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公司答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方式问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方式答复,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做好相关回复文件的保管;以电话方式问询的,应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做好电话记录,电话记录应详细记载电话问询的时间、地点、问询对方的姓名以及在股东单位的职务、问询的事项等,问询应由两人在场,并须在问询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秘书依据书面回复或问询记录作为对外发布公告的依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发布临时公告。

第四十六条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提供履约担保的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四十七条 在下列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出售前两个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 (二)最近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 以上通报批评处分;

(三)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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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出售的原因、进一步出售或增持股份计划等事项作出说明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在公告上述情况之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停止出售股份。

(一)出售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时; (二)出售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30%时;

(三)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时。 第五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管理方式买卖公司股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紧急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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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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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相关人员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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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答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六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十六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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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七十一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产生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七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七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以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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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七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八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七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四、五章所列的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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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第二节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八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向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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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八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证券发展部应区分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同时根据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了解所涉及到 的所有知情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并整理归档。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八十九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浙江证监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一)公司在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 情人备案表》;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 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事会决议 等相关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四)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在首次报送相关事项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 人备案表》。

第三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九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九十一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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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九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九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十四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 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七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九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外部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第一百条 公司依法向其他政府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指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务数据涉及内幕信息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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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存在对外报送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公司应在披露年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情况、董事会秘书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向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进行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及时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书面发函告知保密义务或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登记情况等报证监局备案。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零九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一百一十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公司须要求来访者提供书面的调研提纲,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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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根据调研提纲准备书面回复,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同时简要记录现场调研过程中谈及的超出提纲的内容和相关重要数据。书面回复和会谈纪要需经董事会秘书和来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或媒体采访的,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全程参加调研过程。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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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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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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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监管部门发出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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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的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的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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