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
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七)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依法报告和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抄告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对食品抽样检验结
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他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促进源头治理;根据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促进行业自律。
四、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十二)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保障抽样检验经费的落实 (十三)对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执法人员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2021年食品接触面的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1控制目标
在加工过程中,所有食品接触面必须使用有效清洁剂和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符合相关卫生指标后方可与产品接触。
注:与食品接触的表面是指: 加工设备、案台和工器具; 加工人员的工作服、帽、手套; 车间空气。 2职责
2.1生产车间负责食品接触面的清洗消毒;
2.2技术部负责食品接触面卫生条件满足状况的监视检查; 2.3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纠正及纠正措施。 3.设备、案台、工器具等食品接触面的清洁控制 3.1卫生条件
a)设备、案台、工器具等食品接触面由耐腐蚀、耐热、不生锈,表面光滑易清洗的无毒的食品级的不锈钢或食品级的PVC材料制成;
b)设备、案台、工器具制作精细,无粗糙焊缝、凹陷、破裂等缺陷;
c)设备、案台的安装与墙面保持适当距离; d)设备、案台、工器具处于完好状态;
e)所使用的消毒剂符合消毒要求;
f)设备、案台和工器具等食品接触面不得有消毒剂残留; g)设备、案台和工器具等食品接触面的病原微生物残存符合卫生指标的规定;
h)洁净区与非洁净区的工器具分开使用。 3.2卫生预防措施
a)确保设备、案台和工器具等食品接触面采用符合卫生条件的材料制作,并满足制作、安装、维护和便于卫生处理的要求。
b)使用符合要求的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过程遵循由清洁区至非清洁区、由上至下、由内向外的原则,并避免因飞溅再次造成污染。
c)案台的清洗消毒:
每班生产后对案台进行清洗消毒;
用刷子、扫帚清扫案台表面的残留物和污物;
用洁净的水冲洗案台表面,除去清扫后遗留的微小颗粒; 用清洁剂清洗案台表面;
用洁净的水冲洗案台表面,冲去清洁剂和污物;
应用允许使用的消毒剂对案台表面进行喷洒消毒,杀死和清除案台表面存在的病原微生物;
使用清水洗净的毛巾对案台进行擦拭2-3遍,清除消毒剂残留。 d)工器具及周转容器的清洗消毒:
每班生产后对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周转容器进行清洗消毒; 设有隔离的工器具及周转容器洗涤消毒间,不同清洁区的工器具及周转容器分开进行清洗消毒;
先用泡有清洁剂的湿毛巾擦洗掉(或用刷子刷洗掉)表面污物; 用干净的湿毛巾擦洗掉清洁剂;
用泡有消毒剂的湿毛巾擦洗消毒(或在消毒池里浸泡消毒),消毒剂维持10分钟以上;
用干净的湿毛巾擦洗掉消毒剂(或在清水池洗掉消毒剂); 工器具用清水冲洗干净,用干净的干毛巾擦干水。
e)清洁区工器具清洗消毒后直接送回清洁区,非清洁区工器具清洗消毒后直接送回非清洁区,两者不得混用。
f)收集废弃物的容器在厂区的隔离区进行清洗和消毒,以防造成污染。
h)抹布、毛巾每天应当进行清洗、消毒。 ――抹布的清洗消毒过程是: ――用加洗涤剂的水洗净。 ――反复的刷洗。 ――热风晾干。 ――保洁存放。 3.3监视
a)每次使用新的设备、案台、工器具时,检查其食品接触面的材料、制作、安装符合相应卫生条件的状况。
b)每月检查一次设备、案台、工器具表面的完好状况。 c)每周检查一次洁净区与非洁净区的工器具隔离使用状况。 d)在消毒剂使用前检查其符合规定要求的状况。
e)每班生产前用视觉检查食品接触面的清洁及残留物状况。 f)在生产过程中由技术部检查人员对车间卫生进行巡回检查。
3.4纠正和纠正措施
a)当监视发现食品接触面的材料、制作、安装不符合卫生条件时,采取更换材料、重新制作或安装等纠正和纠正措施,直至满足卫生条件。
b)当设备、案台、工器具表面出现生锈等现象时,采取除锈等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直至达到完好状态。
c)当发现洁净区与非洁净区的工器具混用时,立即予以纠正,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杜绝混用。
d)当检查发现消毒剂不符合消毒要求时,立即予以纠正,直至符合要求。
e)当生产前和清洗消毒后对设备、案台、工器具表面清洗消毒结果及消毒剂残留浓度的检查不合格时,由技术部监督车间重新进行清洗消毒直至合格为止,并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纠正措施,避免不合格再次发生。
f)当对设备、案台和工器具等食品接触面的病原微生物进行的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查找消毒剂消毒能力、清洗消毒过程等方面的原因,采取相应纠正措施,直至检验合格。
g)必要时,技术部负责对生产车间员工进行清洗消毒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4工作服、帽、鞋、手套和车间空气的清洁控制 4.1卫生条件
a)工作服、帽、鞋、手套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 b)车间空气符合各自区域的空气清洁度要求。 4.2卫生预防措施
a)工作帽和手套为人员防护用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b)使用紫外线照射法进行车间空气消毒,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在温度低于20℃,高于40℃,湿度大于60%时,要延长消毒时间。紫外线照射消毒也适用于更衣室、厕所。
4.3监视
由技术部对工作服、帽、手套和车间空气的卫生状况进行每周1次的抽样检测。
4.4纠正和纠正措施
当检测发现不符合卫生条件的情况时,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实施相应纠正,并制定和实施纠正措施,如调整消毒剂浓度、延长空气消毒时间等。
5记录
《日常生产抽检记录》
《生产设备、工器具清洗及消毒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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