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1.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票据债务人不履行约定义务;2.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况。以下情况可以行使: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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