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得者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工作待遇等方面享有的礼遇做了规定。1.设立功勋薄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功绩。2.获得者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节日集会等崇高礼遇。3.国家和社会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获得者的卓越功绩和先进事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一条 为了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和授予,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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