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请求权都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之债请求权。
2、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
3、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
4、侵权之债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责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责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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