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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批准部门是哪个?

2020-06-25 来源:东饰资讯网

各级政府应在土地利用规划中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数量和质量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包括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由县级政府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设立保护标志,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分析

一、征收基本农田应由哪个部门批准

1、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回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2、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3、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权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二、征收农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结语

基本农田的征收与保护涉及多个部门的批准和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应明确基本农田的保护要求,并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关法律依据包括《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其中规定了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标志的设立和保护区的验收确认等。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应保护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并依据国家制定的技术规程进行操作。以上是对基本农田征收和保护的基本情况的简要概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六十二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七条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被管护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植被保护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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