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不是必需的,可以与单位协商签署承诺书。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要求提供离职证明。违反未提供离职证明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如实告知情况给招聘单位,并与原单位协调解决。若协调不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应情况并寻求协助,保留证据以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看每个公司的规章情况,严格来说一般都是需要的,但是现在很多公司对于离职证明都不是必须了。
1、离职证明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避免招用与其他单位的员工,造成纠纷。因此并不是必需的材料,可以和单位协商签署一个承诺书,承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或者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不会对受雇该公司任何的障碍。否则造成的损失后果由自己承担,造成单位损失,自己赔偿。
2、关于和原单位之间的纠纷一事,法律规定的是专项技能培训,岗前培训等一般是不认定的。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为避免本单位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导致的风险,一般均要求劳动者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这样的要求,符合以上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如下: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条款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在处理此问题时,建议一方面如实告知情况给招聘单位,并沟通是否可以提供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建议同时与原单位积极协调,若协调不成,建议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反应情况并协助解决。协调和反应情况时,请保留好相应证据资料,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作为证据要求得到合理赔偿。
结语
离职证明在公司规章中虽然并非必需,但其目的在于证明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避免招用有纠纷的员工。可以与单位协商签署承诺书,承诺不存在劳动关系,否则自行承担后果。法律规定不认定专项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等纠纷。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合同相关情况,要求离职证明符合法律规定。违反规定应承担责任。建议如实告知招聘单位并沟通解决办法,同时协调原单位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应情况,保留证据资料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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