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中定金给付方没有违法合同约定,而定金的接受方违约,那么定金的接受方是有义务退还定金的,并且是双倍的。当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不肯退还定金,定金给付方可以有以下的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合同双方可以就定金退还的问题友好协商,协商最大的优点就是方便快捷、利于执行。
(2)诉讼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就定金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案情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就合同定金问题作出裁判。
一、交了定金签了认购合同定金是否能退
交了定金签了认购合同定金是否能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签订定金合同的,合同有明确规定的,以合同为准;未签订定金合同的,一般默认不退还定金,但能否退还主观意向很重要,即使签订合同,只要对方同意,也可以退还。
根据法律相关的规定,单方面约定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核销或者收回价款。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加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支付定金的买方违反约定,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卖方,违反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有哪些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预付款定金两者有什么差别
预付款与定金的不同:
1、性质不同。
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债的义务,而是债的担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为。
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给付预付款是履行主债的行为。
2、作用不同。
预付款的作用在于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适当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
定金虽然也有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还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时,还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预付款则没有担保和证约的作用。
3、效力不同。
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
定金则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时,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作价款,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抵作价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违约惩罚性。而预付款则没有。
4、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方可成立。
预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5、适用范围不同。
定金在合同中运用广泛,不仅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也可以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
而预付款一般只能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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