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这种起诉后又撤诉的的情况,即使算是形式上的第一次,但也只是仅此而已,未必能起到促进离婚的实质作用:
1、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的,法院在准予撤诉的裁定中只能表述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至于你为什么撤诉,想达到什么目的,别人不清楚,而且让人有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尚可维持,自己起诉离婚是错误的,所以撤诉这种印象。
2、有人在起诉后,在法院尚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尽快实现自己已经第一次起诉了这一目的,就立马撤诉,被告根本不知道原告起诉离婚,更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而离婚,也就是说,原告的所谓第一次离婚对被告来说实际等于没有,而且在原告以后再起诉离婚时,被告可以提出同上一点的理由:你起诉又撤诉了,说明那是感情还好。如果法官认为原告已经起诉一次了,现在又起诉了,所以可以考虑判决离婚了,这对不愿离婚的被告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有脑筋的法官也不会认可这种所谓第一次起诉的效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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