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可免征当月的增值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可免征当季的增值税。季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月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或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免税优惠尚未设定截止期。但月售额或营业额2-3万元(含3万元)或季销售额或营业额6-9万元(含9万元)免税优惠截止2017年12月31日
(四)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当月(或当季)可以全部免税,包括已免除主税的附加税费也可免除(相关文件从略)。但是如果销售额或营业额超出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一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二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三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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