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董事会作为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在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当公司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时,公司内部分歧建议更多的以磋商的方式化解。公司的董事拒绝履行职务或者失去联系等原因,可能造成公司因无法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规则,既无法依股东的意愿而解散,又无法正常经营,后者继续经营会使股东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即为“公司僵局”。此种情形,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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