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抚养父母是义务吗

2020-12-21 来源:东饰资讯网

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一、后老伴儿女有赡养义务吗

后老伴儿的儿女属于继子女,他们对后老伴儿有赡养义务,对继父或者继母一般没有赡养义务,但是如果继子女被继父母抚养长大,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的,则此时他们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因为法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与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样的。

二、二婚妻子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继父母子女之间必须形成法律上认可的扶养关系,才可能在相互之间享有法定继承权。二婚女人的孩子是否有继承权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进行判断。比如说如果此时孩子还没有成年,双方共同在一起生活,是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对孩子来说就拥有继承权。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存在继承权,具体情况如下所说:

1、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不能勉强,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可自然解除;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是,受继父或继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或继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的精神,尽管继母(父)与生父(母)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不能消失。

从民法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说,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仍相互享有继承权。且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三、抚养关系的认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1、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结婚;

2、由于生父母离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结婚形成的。

子女对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继子女。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三种: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