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订立方式: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并且行纪人与委托人均在行纪合同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或者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表示接受的。
订立行纪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订立行纪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行纪人与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从事贸易活动的要求和注意事项;3、所支付的具体报酬;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行纪合同是怎样的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人的主体资格有限制。
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实际履行,因此,行纪合同又是诺成合同。
3、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4、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5、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为了委托人的计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涉。也就是说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怎样才算是无效
行纪合同无效的情形:1、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3、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
怎样行使行纪合同指示权
行使行纪合同的指示权,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价买入的,需经委托人同意;否则只有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行为才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合同有怎样的法律特征
行纪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纪合同具有委托性质;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直接受该合同约束。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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