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青岛无房证明要到所在区县房管理局的服务大厅办理。青岛无房证明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出具本人无房证明的,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出具家庭相关成员无房证明的,请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有未满18周岁子女的,另提供父母与子女身份关系证明,父母与子女在同一户籍的,身份关系证明为户口本,不在同一户籍的,身份关系证明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3、受托为他人办理业务的,除提供委托人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五)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委托查询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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