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事故经过:
年月日时分,驾驶省企业技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牌号为号本田轿车沿长江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陵路交叉口时,遇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横过长江东路,号轿车前部右侧碰撞,致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起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扣除前期支付的部分医药费用另行赔偿乙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衣物损失费、义牙更换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元整。
2、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需一次性将万元的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乙方,否则自愿承担30000元违约金。
3、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向甲方和省企业技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4、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材料原件:
(1):门诊病例一份;证明一份;出院记录三份。
(2)医疗费收据、鉴定费发票共计15张,金额为11012元。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关注意事项
一是事故双方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不规范。发生事故后,双方当事人一般在责任认定上填写很明确,但在情形描述、伤情及物损情况描述未填写或者填写不明确,导致后期在处理相关赔偿事宜时产生纠纷,如对于具体修车情况产生分歧,一方认为事故并不会导致某些部位受损,进而主张该部分修理费不应赔偿等情况。
二是签订协议书中认定的责任与实际发生事故的责任不相符。在发生事故时,一方当事人因有其他事情急于办理,为了减少处理事故的时间而选择快速处理,并自认承担全部责任;或是现场有交警进行引导,告知双方相关责任应如何承担,双方签订协议书。但在后期处理赔偿事宜时,双方对于责任认定又发生争议,全责方主张无责方实际上应承担一定责任,从而减轻自身赔偿责任,导致协商赔偿未果。
三是赔偿数额远超预期。签订快速处理协议时,全责方认为无责方损失很小,但在后期处理赔偿事宜时才发现实际赔偿金额较高,比如修车费用高、无责方主张车辆贬值费用或无责方为出租车司机要求赔偿承包金及误工费或者运营车辆要求赔偿运营损失等。在这些损失中,很多是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导致全责方个人支出赔偿金额较大,双方无法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四是事故发生后无法找到相关责任人。双方在签订快速处理协议后迅速离开现场,有些当事人依照协议书中记录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对方,或者因各种事情耽搁,过了很长时间才联系对方,此时已经联系不到对方当事人。
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事故双方当事人规范填写事故情形描述、伤情及物损情况,描述的尽量详细,避免在后期修理车辆或者伤者就医时,对于具体修车或就医情况产生争议。
二是建议在事故现场及时用手机等设备拍照事故现场照片,记录现场状况,为以后发生责任认定产生争议时准备充足证据。
三是建议双方在签订快速处理协议时,能够快速一并协商赔偿事宜,协商好后在赔偿情况处填写完整,这样就能一次性处理纠纷,避免出现后续的纠纷。
四是建议发生事故后尽快处理,发生事故后在现场及时报案,双方尽快取得联系进行修理车辆或伤者就医,在进行车辆修理时,由全责方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尽量选择该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直赔的修理单位进行修理,可以避免后期费用发生后无人赔偿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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