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适用于手铐使用的法律条文

2024-04-29 来源:东饰资讯网

犯罪分子拒不听劝告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带手铐。
对违法行为人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如拒不听劝告、强行阻止执法或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机关是可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即可以当众将违法行为人带具手铐。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