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劳动法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劳动争议

2020-11-25 来源:东饰资讯网

劳动争议的法定受案范围及管辖规定。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劳动关系确认、合同履行变更解除、辞退离职、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方面的争议。地域管辖以行政区域为标准,分为一般、特殊和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由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分工处理。移送管辖可将无管辖权或不便处理的案件移交给有权或便于审理的劳动委员会。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的法定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管辖

地域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劳动争议的法定受案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争议,以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争议,还包括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方面的争议,同时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管辖主要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在特殊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移送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