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终身监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能保外就医,刑法条文规定,罪犯在身患疾病,监狱内无法救治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保外就医”,到医院接受治疗和监护。一旦病愈或者身体状况缓解,还需要回到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6日,最高法公布《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明确了鉴别标准的依据,细化“不能自理”的评定标准。加之2014年,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导意见,严格限制保外就医的范围和条件,并要求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的情况上网公示、同步监督。
因此,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要想借道“保外就医”来逃避法律制裁更难实施。
一、终身监禁的概念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终身监禁制度,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新设立的刑种。
二、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一名罪犯被判处了终身监禁,可我国没有把终身监禁正式列为刑罚方式之一。有些罪犯甚至于想要通过自残的这种方法申请保外就医,如果是这样,不但不能保外就医,反而有可能会因此失去任何减刑的机会,而且终身监禁原本就没有假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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