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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怎样的处罚?

2023-03-21 来源:东饰资讯网

构成执行判决和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相应的处罚为: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判决和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法院会这样判:行为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执行判决、裁定专意失职罪最少判几年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最少的判决是: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给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非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中国刑法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怎么量刑

刑法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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