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征收赔偿方案的确定应该在征收前进行,但是无法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章、《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根据《物权法》第七章的规定,国家可以征收公益性需要的土地和房屋,但必须事先作出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前向受影响的权利人告知,听取其意见。《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单位应当在征收前与被征收人协商,并达成征收赔偿协议。征收单位还应当在征收公告中公布征收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
但是,具体的赔偿标准是需要在征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的。《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并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同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征收部门组织评估、公示、听证等程序确定。
综上所述,征收赔偿方案应该在征收前进行初步协商和公示,但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在征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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