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1)因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破产管理人基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考虑,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因此,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2)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第三人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时,债务人作为受益人需要对此作出偿付;债务人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时,要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人。这两种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属于共益债务。(3)为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为使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或者出于重整考虑,破产企业要继续营业。在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工人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由于营业产生的其他债务均属于共益债务。(4)破产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因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发生的债务也是共益债务。(5)债务人财产到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因为债务人财产自身的原因而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共益债务。普通债权与共益债务的区别?共益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差别主要在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普通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前;共益债权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破产法对于普通债权要求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职工的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即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共益债务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共益债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1、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2、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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