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残疾人劳动就业对其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条 第一款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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