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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保证人的规定

2022-12-29 来源:东饰资讯网

法律主观:

保证人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同时保证人也应该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保证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若保证人没有履行好保证义务的,即被保证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到2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了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刑法》第八节规定,以下期限不在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二十年之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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