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共有房屋出售前,应当征得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对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进行处分,对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共有人可以转让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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