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的是下列行为之一: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 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 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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