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未及时签订合同则视为事实用工。若单位否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提起仲裁申请,举证证明提供劳动。仲裁机构会受理,单位需证明否认的依据。劳动者提供工资、社保记录、工作证等任一证据即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单位必须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关系不存在或证明争议内容合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经用工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但问题是,当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怎么办?此时劳动者只能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一旦仲裁受理,双方应针对六种证据举证: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二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五是考勤记录;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何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拓展延伸
年假未休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年假未休对举证责任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享有带薪年假的权利,而未休年假可能会对举证责任产生不利影响。首先,未休年假可能导致员工疲劳和工作效率下降,这可能会影响其在法庭上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其次,未休年假也可能被对方诉讼方利用,质疑员工是否真实履行了工作职责,从而削弱其在举证过程中的可信度。因此,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员工应合理安排年假,并及时休假,以确保在举证责任方面不受不利影响。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非常重要的。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对于仲裁机构受理劳动案件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若否认劳动关系,则需要提供相反证据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双方应根据六种证据进行举证,其中包括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记录、身份证明等。而对于员工来说,未休年假可能会对举证责任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合理安排年假并及时休假,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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