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关于移送公安机关的规定?民诉法关于移送公安机关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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