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如果居民个人纳税人同时有多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既可以选择在一处全部扣除,也可以将不同的扣除项目由其不同的扣缴义务人扣除。对居民个人在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分别取得个人所得税法里的综合所得(涵盖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平时日常由各个单位按照各自支付的收入额,计算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额,再有此人在次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的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进行合并汇总所有支付的所得,只扣减一个年度的年费用扣除额60000元,只扣减该年12期由一方扣缴过个人为自己负担的累计专项扣除项目(就是三险一金),再由此人自己提交的新的六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以及税法目前还行之有效的还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税额其他项目,减去各个单位累计已经预缴过的个人所得税额,实行多退少补。
居民个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如果居民个人纳税人同时有多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既可以选择在一处全部扣除,也可以将不同的扣除项目由其不同的扣缴义务人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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