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补偿应该在被拆迁人搬迁之前到位。
即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这是拆迁工作中重要的一项原则,不能违背。
1、如果选择的以货币安置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
2、如果选择的以房屋置换(赔偿安置房)形式赔偿的,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会一次性补偿1-2年的过渡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费用。
一、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定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征用土地的各项花费应当自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准许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怎么才算开始拆迁
一定要有一个开始拆迁的标准。总有一些人把它理解为拆迁,这是完全错误的。发了这个公告,被拆迁人才刚知道要拆迁,下一步是拆除房屋,这样的程序设计把被拆迁人的救济权放在哪里?
很明显,所谓开始拆迁,主要是指拆迁方开始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及其补偿安置权产生影响,这种行为开始的时候就意味着拆迁已经开始,房屋拆迁本身可能对被拆迁人的权益影响不大,真正需要注意的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履行实施。
换句话说,被拆迁人不应该把强拆看作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信号,才开始救济,往往这个时候被拆迁人已经失去很多救济权和时间限制,已经太晚了,如果你总是认为房子被拆除才算开始拆迁,那么房子已经没有了,最大的筹码就没有了,之前说可以得到的补偿很可能是被拆迁方单方面定好的,被拆迁人就很可能会遭受损失,拿不到应该得到的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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