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1、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做到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3、劳动者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有企业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加班的:
1、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时间不可以用调休处理,只能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2、安排周末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代替。但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安排调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该时段的加班即使后期安排员工调休,用人单位也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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