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劳务派遣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0-06-29 来源:东饰资讯网

(1)依法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福利待遇

①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③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④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一、用人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吗

用工单位只有下列情况下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