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款的申请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申请赔偿的项目包括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付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人身损害的事实、用人单位与劳动
法律分析
一、如何申请工伤赔偿款?
工伤赔偿款的申请途径包括:
1.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交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工伤申请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4.康复治疗费;
5.辅助器具付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生活护理费;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9.伤残津贴;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1.丧葬补助金;
12.供养亲属抚恤金;
1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三、工伤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有人身损害的事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损害与工作有关;该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赔偿申请,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证明材料。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赔偿金、误工减少的收入、护理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赔偿申请,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或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其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结语
工伤赔偿款的申请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申请赔偿的项目包括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付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损害赔偿责任构成需要满足人身损害的事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损害与工作有关、该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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