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高女士丈夫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呢?正当防卫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存在不法侵害。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是指这种侵害是实际进行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推测的;二是指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发生或已经结束的。)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正当的防卫意图。(也就是说,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防卫(如盗窃犯为了保护盗窃来的财物而实施的防卫),就不是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所谓必要的限度,是指正当防卫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即只要这种防卫行为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则不论其性质、手段、强度与后果是否和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都不能认为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如:
【案例】
被告人由某,女,29岁,农民。1998年3月15日,村民承某见由某的丈夫外出打工,当晚窜入由家,欲行强暴,由某挣扎中摸到枕下一把剪刀,然后不顾一切往承某身上猛刺。承某胸部、腹部多处被刺当场死亡。
【问题】
由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由某,当自己的性权利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为了自救将承某当场刺死,其行使的是特别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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