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在货运合同中的义务有:
1、按民法典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应当支付的运输费用;
2、按合同的约定提取货物;
3、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一、运输合同效力对方不付运费留置其货物的条件
运输合同对方不付运费留置其货物的条件是:有未给付运费的情形、符合双方合同中的约定。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运输合同有哪些类型
运输合同的类型有:
1、根据运输对象的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2、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3、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管道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三、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在这段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只有在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
承运人的权利: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
无法通知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作指示或者指示事实上不能实行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货物不宜提存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该货物,扣除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后,提存剩余价款。
承运人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在装运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液化气体罐车、整车运输的爆炸品、氰化物、砒霜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如起爆器材炸药、气体放射性货物、四级放射性货物和带有辐射源的仪器、仪表、器械时,需要派押运人。
押运人的职责在于:对押运的货物应负责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如发现所押运的货物有腐烂、变质、损伤等现象,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声明,由承运人协助妥当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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