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间:
1、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2、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3、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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