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在履约义务未执行完毕之前,计入“合同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待合同资产真正达到了“条件”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时,再从“合同资产”过渡到“应收账款”。合同履约成本大体上类似于原准则体系下的“工程施工”和“劳务成本”科目,通常下设“服务成本”(适用于一般服务业,如酒店、运输)、“工程施工”(适用于建筑业)等明细科目,同时按合同进行辅助核算。合同取得成本必须是增量成本,也就是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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