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1、构成违约。2、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中的加盟商既是独立的经营主体,但又须服从于统一特许经营体系,必须遵守特许人统一经营模式的要求。加盟商在交了加盟费之后,自己只进行了短暂的经营,随即将店铺给他人经营,这在自己经营的商业条件下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双方加盟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加盟商私自转店的行为显然构成违约,被判承担违约金既合法也合理。而如果受让的第三人又无法经营,则第三人还有可能也向私自转店的加盟商主张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可能构成多方违约。3、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体现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成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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