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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外观设计在哪些情况下会被视为无效?

2022-09-10 来源:东饰资讯网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法律后果。无效宣告可能因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明显区别或与先前合法权利冲突等情况。宣告无效后,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但专利侵权判决、合同履行和恶意损失赔偿等问题需另行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但可能因无效宣告而提前失效。

法律分析

一、外观设计专利什么情况下无效

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其他。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外观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这是比对发明创造专利的保护期限要短一些。而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授予了专利权之后,也有可能因为上述的情形导致无效,一旦被宣告无效,那么该专利权就是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结语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包括: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与现有设计相似或与先前合法权利冲突;不属于新技术方案或不具备美感;未经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文件不清晰、不完整或无法实现;未明确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等。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若对宣告无效决定不服,可在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宣告无效决定不具有追溯力,但专利权人因恶意造成他人损失需赔偿。保护期限为10年,若被宣告无效,则专利权即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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