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不一定需要法院开庭审理,还可以选择书面审理的方式。但是,对于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案件等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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