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游泳馆经营者未尽到告知、警示、救助义务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分析
首先,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游泳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对外经营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若事故发生前,游泳馆工作人员知晓顾客大量饮酒但未劝阻其进入泳池,未尽到告知和警示义务;或者在事故发生时亦无救生人员在场看护,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那么,游泳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拓展延伸
救生员证借给游泳馆后的责任界定
救生员证借给游泳馆后的责任界定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救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游泳馆的安全。如果救生员证被借给游泳馆,并挂在游泳馆内,一旦发生事故,责任的界定将涉及多个因素。例如,是否在事故发生时救生员在场、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是否提供适当的警示和指导等。此外,游泳馆管理方也有责任确保救生员的资质和培训合格。因此,对于责任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行为和义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公共场所及游泳馆的管理人或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确保商品或服务符合安全要求,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游泳馆借用救生员证后的责任界定需考虑多个因素,如救生员是否在场、是否采取适当措施等。游泳馆管理方也有责任确保救生员资质合格。具体责任界定应综合考虑各方行为和义务,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十五条 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服务,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
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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