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身份证号码与档案不同原因一般有几种情况:一是和别人重号(这种情况较多),公安部门会根据一个“重号纠错原则”为重号的某一方重新赋号;二是更改过年龄;三是由于录入错误等工作差错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很少)。如果是由于重号或更改年龄的原因而被重新赋予了身份证号码的话导致与档案不同,是不能再将号码改为原号码的,所以必须该档案的身份证号。如果是由工作差错原因造成的号码错误,经核查属实,可以申请将身份证号码纠正过来.。
身份证名字与档案名字不同的处理办法: 档案里的名字和身份证的名字不一样,应当认定身份证上的名字,修改档案上的名字,并且到派出所开证明。年龄和身份证要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到派出所复印户口底案。加盖户籍专用章,放到档案中。到退休时按档案(这些材料)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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